欢迎您访问陕西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陕西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陕西省招生考试院(www.sneea.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陕西自考网

自考热线:(029) 8162 5049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19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灭,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国法律对再婚没有始期的限制。
  2、扶养关系终止
  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离婚后,夫妻双方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4、代理权的消灭
  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
  5、同居义务消灭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
  6、姻亲关系消灭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所产生的姻亲关系,因离婚而归于消灭。我国对此法律中没有规定,在现实中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姻亲关系。

本文标签:陕西自考串讲笔记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xzk.sx.cn

本文地址:http://www.sxzk.sx.cn/zl/9883.html


《陕西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陕西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