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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工资的实质及内涵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4 14:20:53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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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社会主义工资简单地界定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从而抹杀其本质和科学的内涵,不仅使工资理论的研究和工资制度改革陷入难以解脱的困境,也给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工资的实质及内涵十分必要。
要从传统工资理论的困惑中走出来,需要对一般工资的产生、实质及内涵有个科学的认识。

 一、 工资形成的原因

 工资,作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工业化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存在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共同决定的。
 首先,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工资产生的一般物质前提。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生产和消费不通过市场而直接在自己家庭内一次完成。即使偶尔需要别人的产品,也是少量的,通过物物交换即可满足。在生产力较发达、社会分工较细密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的生产趋于专业化、规模化和社会化,这便为劳动者离开土地,走出家庭,奔向社会,从事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成为工资劳动者提供了客观条件。而且,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迫使生产者的个人生活消费也离开家庭和个人生产活动而依赖于市场,这就为工资的出现创设了物质前提。
 其次,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或产品的分离,是工资出现的社会条件。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虽为工资的出现创设了物质前提,但它不能直接导致工资的产生。因为如果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特别是劳动产品不分离,或者说劳动产品都归劳动者直接生产和占有,即使有分工存在,他们也会用自己的产品换回货币,然后再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在这里,他们的收入正像今天大量存在的个体劳动者的收入一样都不是工资。但是,当劳动者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时,他们为了生存,必须自愿或不自愿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这种报酬就是工资。
 再次,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是工资产生的自然条件。劳动者摆脱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而成为自由人,这就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也是劳动力获得解放、劳动者能自由自主地支配和出卖劳动力而获得工资的最基本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只有商品经济和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劳动产品的分离,工资便不会产生。因为这两个条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存在,只是劳动者不占有或不完全占有劳动力,因而不可能通过工资形式取得个人消费品。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工资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第四,劳动者的劳动是工资的基本依据。在前述诸条件一定的基础上,劳动者只有通过参加各种劳动,创造了价值,提供了服务,方能取得工资收入。无论何种社会,只要是商品经济,对每个劳动者来说,工资收入的多寡都与他自己的劳动贡献成正比。就此而言,我们说,工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工资的客观基础或基本内涵。虽然劳动者的工资和他的劳动贡献成正比。但是,作为工资依据的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同他们的实际工资收入是两个不同的含量,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劳动者新创造的全部价值只有做过各项扣除后,方能作为工资基金供劳动者个人分配。但是扣除多少为宜,换句话说,工资在新价值中占多大比重才算科学合理,这至关重要。按照马克思的论证,工资水平应根据现有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耗费的生活资料价值为基础。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价值或费用,从一个生产过程讲,它决定于劳动力在创造价值中智力和体力的耗费状况及补偿需要;从社会再生产过程讲,除维持劳动者本人自我生存外,还应包括劳动力繁衍复生和本人培训教育发展费用。
 由上可见,工资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实际上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经济体现,是劳动者取得报酬的具体形式。从实质讲,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态;从内涵讲,工资包括劳动者个人生存费用,劳动者繁衍后代费用和劳动者教育训练和发展费用三部分。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分离,劳动者的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就必须通过出卖劳动力,在劳动力耗费并创造出新价值的前提下,按劳动力补偿、繁衍复生和发展需要,根据现有消费品价格水平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资。在这里,劳动力耗费——价值创造——劳动价值——工资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生,共同构成一般工资规律。任何违背这个规律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都会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给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二、 传统工资理论的矛盾及其在实践中的问题

 然而,由于僵化思维定式和左倾思想的影响,我们往往习惯于从阶级关系和政治立场方面入手考虑经济问题,研究经济理论,把本来属于一般商品经济的范畴统统涂上阶级色彩,以此来区分马克思主义学说同资产阶级学说,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界限和优劣。工资,作为具有“强烈阶级性”的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当然难以逃脱这个“最高原则”的“终极裁决”。人们不无自信地认为,资本主义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它反映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而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动分配的具体形式,它反映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所以,社会主义工资比资本主义工资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我们先不说这两种工资形式反映了什么关系,单从他们的内涵而言,究竟孰优孰劣?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要劳动者在一定企业从事生产劳动,其最低工资不应低于维持自己生存、抚养子女和本人教育训练费用。一个人做工挣钱,既能得到本人生存、发展费用,又能获取抚养家小费用,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的一大进步。这也大概是资本主义剥削条件下,雇佣劳动制度所以能被工人接受并坚持下来的秘密所在。而社会主义工资呢?照传统工资理论的内涵讲,它似乎不考虑前述三个内容,而完全按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大小来确定,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从一次劳动过程看,这好像是合情合理的、工资既然是劳动报酬,当然得依据劳动贡献而定,这无可厚非。但从再生产过程看,就不尽合理了。因为劳动力是个不断消耗,不断再生,又不断发展,不断优化的生命体。它不仅需要维持原有肌体的健康、知识的巩固,还需要发展体力,丰富智力,更要衍生出新一代的劳动力。这样一来,工资就不能不考虑后两项需要,即在维持劳动者本人生存需要后,必须包括劳动者抚养子女的费用和教育训练费用。然而,这两项内容在社会主义工资里找不到影子。即使每个劳动者都能多劳多得,也无济于事。“多劳”只说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或创造的价值增多;“多得”只证明工资量会随着劳动贡献的增多而提高。但这种“多得”能否满足劳动者的各类需要?能否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却令人怀疑。
 因为这种劳动所“得”是个极其含糊的概念。它是指劳动者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呢?还是指其中的一部分?如果说是指全部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那当然比资本主义工资含量宽泛得多,因为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不仅包括v,还容含m。然而,理智和现实告诉人们,这种不做任何扣除的工资是不复存在的。任何社会,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只有在扣除国税、地方税和企业利润之后,才能供劳动者个人分配。可见,从这里寻求社会主义工资比资本主义工资优越的论据尚嫌不足。如果说社会主义工资是指“劳动者所创造的必要产品的货币表现”即指新价值中v的部分。那么,这在内涵上和资本主义工资就无根本区别。一个在内容上没有区别的东西,如何从本质上论证谁优谁劣呢?再说,必要劳动产品仍是个可塑性很大的变量,没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本身就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它不像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资本主义工资那样有确定的内涵和数量界限。相比之下,关于社会主义工资的定义显得空洞而抽象,含糊不清,何谈科学性?
 理论上的含混不清,必然给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带来困难和混乱。总结这几十年来的实践,工资分配中的混乱现象十分严重。其中最突出的是工资不能客观反映劳动力再生产的实际费用,严重背离劳动力价值。改革开放前,劳动者的工资大大低于劳动力价值,使劳动者的工资一直在平均主义、低水平下徘徊不进,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满足和提高,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整体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但又出现了严重的分配不公现象,特别是一些特殊垄断行业和部门的工资,大大高于党政机关和其他一般行业、部门,既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造成社会的矛盾和不和谐。
 可见,工资的优劣并不在其概念本身的规定性,而在于它能否促进个人消费品的合理分配,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满足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虽然我们给“社会主义工资”以种种赞美和揄扬,但实践中这种工资理论并未很好地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反而使工资基金的分配陷入困境。所以说,要使社会主义社会工资基金的分配摆脱目前的困境,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必须摒弃传统的、错误的工资理论,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工资的实质和内涵。

 三、社会主义工资的实质及内涵

 不管人们口头上承认不承认,社会主义工资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这不是谁的主观臆想,而是由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1)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无论生产消费或个人消费都离不开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
 (2)就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虽然他们是全民或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并不是由每个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和支配,而由其代表——国家和企业代替他们共同掌握、统一使用。这说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还存在事实上的分离。虽然这种分离在本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但无论如何,每个劳动者不能像支配自己家中的物品那样随意支配或取走企业的财产,而必须以劳动取得工资,以工资换回所需之物。
 (3)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仍属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这就决定了劳动者要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和享受需要,必须将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国家或企业,由它们支配使用。劳动者在为国家或企业劳动并创造出新价值的同时,必须取得同自己劳动消耗相适应的、能满足自己生存、发展和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工资。否则,如果工资大大低于或高于劳动力价值,都会给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整个物质资料生产带来巨大困难。我国工资分配中所以常常出现忽低忽高的偏激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否定了劳动力价值对工资的决定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从整个社会角度讲,只要是商品经济,无论哪种社会制度,工资的实质都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的内涵都包括劳动者个人生存费用、劳动者繁衍后代费用和劳动者的教育训练或发展费用三个部分。从单个劳动者角度讲,无论哪种社会制度,在劳动力价值、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每个劳动者工资的多少都取决于他们的劳动贡献,即按劳分配。
 既然社会主义工资也是劳动力的价值,那么,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费用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费、交通费、医疗保健费、教育训练费及子女抚养费都应纳入工资范围内。把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费用纳入工资内,有利于消除个人消费基金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不公正现象,使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纳入正常、合理的轨道,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劳保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改革。那种不考虑劳动者工资的内涵,在工资改革尚未完成之前贸然大踏步地推进这方面的改革,必然给人民生活造成不应用的困难,也会影响这些方面改革的顺利推进,更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和谐。所以,工资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工资是劳动力价值为理论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工资改革不会取得成功。

 四、两种分配制度的根本区别

 如果说社会主义工资也是劳动力价值,那么,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区别何在呢?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以不敢承认社会主义工资是劳动力价值,除否定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及劳动力商品这两个主要原因外,就是怕这样做会抹杀同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区别。实际上,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同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个人消费品(劳动者)的分配方式上,而在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即剩余价值由谁占有。过去,我们总习惯于拿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同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原则进行比较,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才是唯一参与分配的条件,劳动与分配毫无关系;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消灭了靠资本剥削他人的关系,实现了按劳分配。所以说,按劳分配比按资分配有无比的优越性。现在看来,这种对比不尽科学。
 首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没有可比性。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分配的对象是v;按资分配是资本家分配剩余价值的原则,分配的对象是m。m和v虽然互相联系,但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因而无法进行比较。
 其次,作为反映生产关系本质特征的分配关系,不仅包括v的分配,也包括m的分配。假如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的特征,但它只是劳动者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方式,不能代替剩余产品在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分配。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分配的特征,这是无可置疑的,但它也不是资本主义分配的全部,资本主义社会同样有劳动者或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这也是按资分配所代替不了的。
 最后,v作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价值,只要商品存在,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相分离,劳动力属劳动者个人所有,无论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都只能按劳动力价值大小,根据劳动者劳动贡献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按劳分配既不能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特征,也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特征,当然也不是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本质。M作为剩余劳动价值,它的分配往往直接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这就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剩余产品完全由资本家支配,并根据资本的大小进行分配;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通过国家和企业)占有,这就决定了这个社会的剩余产品只能由国家和企业代表劳动者共同支配。资本主义的剥削性是在于剩余产品由资本家占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剩余产品由劳动者共同占有。
 因此,承认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价值通过按劳分配实现,不会否定资本主义的剥削性;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也不会抹杀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就是问题的关键。

 注:本文写于1987年,因到目前为至此问题无论从理论到实际,都存在着严重的混乱,于心不忍。故翻出陈年老话公之于众,希望引起学界和实际工作者的关注。发表时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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