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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5 15:24:01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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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就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作决议时,合议成员应各抒己见,共同商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执行该制度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已不容等闲视之。下面笔者就合议制度的缺陷与存在问题进行说明,并就如何改革与完善合议制度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
        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有些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材料,错误导向;相互关照,你同意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当事人,充当当事人在合议庭内的代言人。评议意见肤浅,进一步研究探讨的意见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合议庭成员并非“精英化”、“最优化”。目前我国合议庭准入门槛极低,不论资历和素质,只要有法官资格者均可进入该组织,甚至毫无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专门知识的也可以进入。虽然有些法院对案件实行了繁简分流制,但是,实践中的做法仍然是全体法官吃“大锅饭”,几乎从不考虑针对性配置审判力量的原则,审判权基本上处于无序和分散状态,难以保证案件高水平的审理。 
        二、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针对目前合议制存在问题的诸种原因,有必要加大改革力度,以公正和效率为基准,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笔者认为宜采取如下对策。
        (一)完善陪审制度。关于陪审制度存废,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废除说”。其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我国实行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其如果作为保障公正的措施,即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作用也愈显微弱。一是“保留说”。其认为,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普法教育,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二)健全监督机制。首先要设立外部监督机制。这主要是设立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群众举报制度。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处理,并严格执行合庭制度,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多渠道接受来自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监督。
         (三)真正实现合议庭独立,充分发挥合议庭的积极性。法官的最高职责是通过司法过程实现社会正义,司法独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合议庭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合议庭独立意味着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并且凭据良知,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法官人格依附和法律观点依附。否则,合议庭就不成其为合议庭。正为此,笔者认为,合议庭在履行职责时首先应当对外独立,避免受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媒体、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的不合程序的非法控制和干扰。其次,应当独立于自我,使审判活动不受自我偏爱、喜好和情绪的不良影响。
        (四)保障合议庭的精英化和最优化 。既然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现状是有待相当长时期的提高,而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又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无疑应当相应的保证合议庭成员是较高素质或者资深的法官,走合议庭精英化的道路,使审判权向高素质法官手中集中,以保证案件得到高水平的公正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合议庭准入门槛,选择学历高(一般要求本科法律专业以上)、司法品行佳(诸如耐心而不急躁易怒、礼貌而不庸俗粗鲁、谦虚而不傲慢专横、开放兼容而不自大、理智坚定而不主观轻浮)、司法良知感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法官必须具备惩恶扬善和弘扬正义的良知)、司法职业经验丰富(起码要有八年以上的司法实践工作)的优秀法官进入合议庭,将其他法官排除在合议庭之外,并逐步演变为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结合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对一些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案件,吸收相关的专业人士进入专业合议庭。疏通进出渠道,将效率低下、品行恶劣的合议庭成员及时更换。此外,对合议庭法官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地进行严格意义的法律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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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议制度的缺陷
        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这一制度“具有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合议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现在对合议制度的这四个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实独”取代了多人参与,使合议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审判长选任制对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构成破坏,使其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合议庭更为困难;再次,表现在承办人或主审人制度对合议庭成员共同决策的制约中;最后,体现为报批制度导致的“审而不判”现象的发生,颠覆了独立审判原则。
        (一)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善。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仅对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了规定,而对陪审员任职资格未作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未作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定,陪审员办案的错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有些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材料,错误导向;相互关照,你同意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当事人,充当当事人在合议庭内的代言人。评议意见肤浅,进一步研究探讨的意见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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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针对目前合议制存在问题的诸种原因,有必要加大改革力度,以公正和效率为基准,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笔者认为宜采取如下对策。
        (一)完善陪审制度。关于陪审制度存废,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废除说”。其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在我国实行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其如果作为保障公正的措施,即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这种作用也愈显微弱。一是“保留说”。其认为,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普法教育,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二)健全监督机制。首先要设立外部监督机制。这主要是设立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群众举报制度。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处理,并严格执行合庭制度,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多渠道接受来自当事人或其他群众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监督。
         (三)真正实现合议庭独立,充分发挥合议庭的积极性。法官的最高职责是通过司法过程实现社会正义,司法独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证,合议庭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合议庭独立意味着审核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并且凭据良知,独立自主地进行,排除法官人格依附和法律观点依附。否则,合议庭就不成其为合议庭。正为此,笔者认为,合议庭在履行职责时首先应当对外独立,避免受到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媒体、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的不合程序的非法控制和干扰。其次,应当独立于自我,使审判活动不受自我偏爱、喜好和情绪的不良影响。
        (四)保障合议庭的精英化和最优化 。既然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现状是有待相当长时期的提高,而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又是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无疑应当相应的保证合议庭成员是较高素质或者资深的法官,走合议庭精英化的道路,使审判权向高素质法官手中集中,以保证案件得到高水平的公正审理。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合议法官选拔制度,提高合议庭准入门槛,选择学历高(一般要求本科法律专业以上)、司法品行佳(诸如耐心而不急躁易怒、礼貌而不庸俗粗鲁、谦虚而不傲慢专横、开放兼容而不自大、理智坚定而不主观轻浮)、司法良知感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法官必须具备惩恶扬善和弘扬正义的良知)、司法职业经验丰富(起码要有八年以上的司法实践工作)的优秀法官进入合议庭,将其他法官排除在合议庭之外,并逐步演变为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结合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对一些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案件,吸收相关的专业人士进入专业合议庭。疏通进出渠道,将效率低下、品行恶劣的合议庭成员及时更换。此外,对合议庭法官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地进行严格意义的法律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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