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陕西自考网!网站为考生提供陕西自考信息服务,供学习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陕西省招生考试院(www.sneea.cn)为准 RSS地图 | 网站导航

陕西自考网

自考热线:(029) 8162 5049

自考办电话 | 在线提问 | 公众号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诉讼外调解

编辑整理:陕西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8-05-23 12:29:19   字体大小:【   【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诉讼外调解
  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并未明文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等。
  意义:在这些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双方的生产和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实践证明,只要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许多离婚纠纷是可以不经诉讼程序就得到妥善解决的。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的有力手段。但是,这种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调解为理由而拒绝受理。
  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双方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已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按《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调解无效,一方仍然要求离婚,另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本文标签:陕西自考串讲笔记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诉讼外调解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xzk.sx.cn

本文地址:http://www.sxzk.sx.cn/zl/9879.html


《陕西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陕西自考便捷服务